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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工业关系法令指南
法令之主要目的: 1.保护职工会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 2. 承认(Recognition) 3.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 4. 调解(Concilliation) 5. 解雇申述(Representions for dismissals) 6. 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 7. 裁决(Awards) 1. 保护员工雇主与其职工会之权利. [more]
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服務契約 第三章: 付給工資 第四章: 扣除工資 第五章: 物資代替工資制 第六章: 工資優先權 第七章: 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第八章: 雇傭婦女 第九章: 產婦保障 第十章: (廢除) 第十一章: 家庭傭人 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時間,假期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十二A章: 停職,裁員和退休利益 第十二B章: 雇傭外國雇員 第十三章: 登記簿,報告和示告牌 第十四章: 調查 第十五章: 投訴和查審 第十六章: 程序 第一章: 導言 1. 簡稱和應用 1. (1) 此法令引稱為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2) 此法令只施行于西馬來西亞 2. 釋義 (1) 在此法令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 - "農業事業"意指任何雇員在服務契約之下, 操作農業, 園藝, 種樹, 飼養動物家禽和收集植物樹木產物之業務, [more]
公共假期
每一雇員有權享有以下公共假期: (a)十天憲報所登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是: (i) 國慶日; (ii) 最高元首誕辰; (iii) 州統治者誕辰或聯邦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所宣布的任何假期; 如果公共假期落在休息日, 隔天是補假. 任何雇員在假期前一天, 或假期后一天曠工, 他不能享有有薪假期. . 雇員在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得付給以小時工資率三倍來計算超時工資. 參看第60D節
工作時間
雇員不可以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個小時而沒有一段不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b) 超過一天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的延長期間; (d) 超過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在以下的情況,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上述限度: (a) 工場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大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的工作; (d) 有關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未預料工作中斷; (f) 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業事業, 或在工業關系法令下, 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參看第十二章60A節 超時 雇員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每小時超時工資等于不少過小時工資率一倍半. 雇員每個月的超時工作不得超過部長所規定的一百零四個小時. 參看第十二章60A節
工資發給
3. 支付工資. 雇主不可以遲過第七天發薪. 在平常的停止契約時, 工資應在契約終止當天付給. 預支不可以超過一個月的工資, 除非用來: (a) 買屋, 建屋或裝修屋; (b) 買地; (c ) 買家畜; (d) 買汽車,電單車或腳車; (e) 買雇主生意的股份; 因雇員被扣留, 監禁或上法庭而沒上工, 雇主不須付給工資. 若雇員有書面同意, 雇主可以通過銀行或以支票付給工資; 預支不可抽利息; 雇主同意供給住宿, 食物, 原料, 水, 電, 醫藥照顧等, 是合法的. 但是不可以供給酒給雇員. 參看第三章
勞工法庭簡史
关于早期劳工有权上"劳工法庭"之特别法律条文最先是在马来亚霹雳州法则編号24 of 1899中被提到.虽然可以相信"劳工法庭"可能会在更早的法则中提到, 但是版本已无法找到. 当时在马来亚, "劳工法庭"之成立原本是为了审讯华人劳工之投诉, 尤其是从那些在锡矿工作之华裔工人. 這些特別法則在1904年, 1910年和1923年馬來聯邦州勞工法則繼續被提到. 該法則的形式都沒有什么改變,只有華人勞工才能享有此權利. 但是到了一九二五年,法則經過修改之后非華人勞工才跟華人勞工一樣有在"勞工法庭"控告雇主之權力. 不過這些非華人勞工必須在同一個擁有不少過二十名華人勞工的工作地點工作. 此情況一直保持到一九四九年法則經過修改后才施行于所有其他非華人勞工. [more]
休息日
雇員每星期一天整天的休息日. 若雇員每星期有兩天休息日, 第二天才算是休息日. 日薪工人在休息日工作, 雇主應付給: (i) 一天工資如果不超過一半正常工作時間; (ii) 兩天工資, 如果工作超過一半, 但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月薪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應得如下: (i) 半天工資, 如果不超過一半正常工作時間;或 (ii) 一天工資, 如果工作超過半天, 但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在休息日做超時工作, 雇員可以得到超時工資以兩倍小時工資率來算. 參看第59和第60節
扣除薪資
24. 合法扣除. (1) 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從雇員工資中作任何扣除. (2) 雇主扣除以下事項屬合法: (a) 雇主錯誤多付給雇員最近三個月的工資; (b) 扣除雇員在第13(1)條下須付給雇主之賠償; (c ) 收回在第24條下的工資預支, 只要預支沒有抽利息; 和 (d) 其他書面法律所允許之扣除. (3) 以下之扣除必須有雇員書面要求方可進行: (a) 扣除給注冊職工會, 儲蓄貸款合作社之入會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貸款利息, 或其他款項, 和 (b) 扣除用來購買雇主發售給雇員股份的款項. (4) 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員書面要求同時也有總監書面批許. 方可進行 ; (a) 扣除給雇主為雇員福利而成立之退職計劃, 公積金, 福利計劃或 保險計劃; (b) 扣除在第22條下預支給雇員有抽利息之預支償還, 和預支利息之償還. (c ) 扣除代替雇員付給第三者之款項; (d) 扣除雇員向雇主購買雇主售賣給雇員物品的款項. 和 (e) 扣除在雇員要求下, 或依照雇員服務契約所訂, 雇主所供給之住宿租金, 服務費, 食物和膳食. [more]
有薪年假
雇員有權請有薪年假如下: (a) 工作不到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八天; (b) 工作超過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十二天; (c)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十六天. 若所計算的日數零頭少過半天, 就不理之而零頭超過半天, 就算一天. 若雇員請假時生病, 或度產假, 雇主應給病假或產假. 年假就算沒有請過. 如果在雇主要求下, 而雇員也以書面同意不請年假, 雇主必須付款代替年假. 參看第60E節
有薪病假
由雇主負責費用讓雇員受委任的注冊醫生, 或政府醫生檢查. 如果沒有委任醫生, 或因病情嚴重, 或醫生不能及時找到或太遠, 他可以讓其他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 有了醫生證明他可以得到: 如果不必住院,有薪病假如下: (i) 如果工作不超過兩年者,每歷年十四天; (ii) 如果工作超過兩年, 但少過五年者,每歷年十八天; (iii) 如果超過五年者, 二十二天;或 如果必須住院: (i) 到六十天之多; [more]
